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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監護權 仍可探視子女
問:
我三年前離婚時只顧著哭,沒注意離婚協議書上寫「不可探視子女」。三年來我和孩子都有聯絡,孩子們也曾約我在朋友家見面,有幾次見面被前夫知道,他說要打孩子,還很兇的叫孩子「再也不可以去那個朋友家,也不可以跟媽媽見面。」
我不知道該怎麼辦,請問離婚協議書上寫不可探視子女,在法律上是生效的嗎?而我現在該怎麼做才能解決問題?
律師張景源回答:
讀者的離婚協議書上雖註明不可探視小孩,但在法律實務上,夫妻離婚,未獲監護權的一方就有探視子女權利,這項不可探視子女的規定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牴觸《民法》七十七條規定,應為無效,因此不必遵守。
協議不成可提訟
探視小孩是父母的權利,相同的,小孩也有權利要求探視妳,在法律上,這叫做會面交往權,也稱作探視權。
我認為讀者是在不了解法律的情況下,才會被前夫加列這條奇怪的規定。若當初雙方不是協議離婚而是打官司離婚,法官應會主動訂定探視時間,就不會有此困擾。建議讀者先跟前夫溝通改定離婚協議書內容,若溝通後,前夫仍拒絕讓妳定期探視小孩,就只好打官司。
讀者可以向各地方法院的家事法庭,提出行使探視權或是確認探視權存在的訴訟,與前夫打官司要求給予探視權。另外,若有能力且想要回小孩,也可趁機提出改定監護權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