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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問答


離婚仍同住 2年內可分剩餘財產


蘋果日報


讀者大白問:

多年前靠妻子向親友借錢買房子,故登記在妻子名下。婚後我賺的錢都交給妻子清償房屋欠款。後來兩人離婚,沒有分配房產,至今三年多。為了小孩我仍跟妻子住,請問妻子可以強迫我搬家嗎?另我有數百萬元退休金存在私人帳戶,幾年前被妻子改名拿走,離婚後,妻子推說存款都用完,可要求她還錢嗎?


律師岳珍答:

如大白夫妻已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在法律上兩人婚姻關係消滅,即無親屬關係,更沒有扶養義務,加上房子所有權人並不是大白,因此前妻可依據《民法》規定,訴請遷讓房屋,也就是請大白搬家。


佔退休金已過追溯期

至於妻子領走大白退休金,如大白能證明前妻盜用你的私章、存摺,則前妻可能觸犯《刑法》偽造文書罪。若前妻私自將錢挪為自用或他用,可能另觸犯侵占罪。因此事發生在兩人尚未離婚前,是親屬間犯侵占罪,為告訴乃論之罪,追溯期只有六個月,應已過告訴期間。

要提醒的是,夫妻協議離婚時,如果未註明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一方可在離婚後兩年內向前配偶請求剩餘財產的差額分配,若能舉證不知道對方的財產情況,無法在兩年內提起訴訟,可在五年內向法院提出剩餘財產分配的訴訟。

因大白長離婚後仍與前妻同住,不可能不知道前妻的財產,而今已超過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時效,且多年來又未對前妻領走退休金提告,最後可能落得一無所有。

記者侯柏青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