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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有不是」 棄兒可不扶養
【聯合報╱記者李順德╱台北報導】 2009.11.06
傳統「天下無不是的父母」的觀念將有重大變革。行政院會昨天通過民法修正草案,對於曾經虐待、性侵、重大侮辱或遺棄子女的父母,子女在成年後可以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對父母的扶養義務。
除了民法,行政院會也修正通過刑法有關遺棄罪的規定。未來只要父母有上述行為,或連續兩年未盡養育責任情節重大,子女長大成人後,即使未盡扶養責任,依法可以免除遺棄刑責。
目前的刑法明定,子女遺棄父母等直系血親尊親屬,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不過,最近幾年,部分社會團體、基金會發現不少父母虐童、性侵子女、亂倫的慘劇,一年有上萬件,甚至從小就虐待子女,不盡扶養責任。可是子女長大,依法必須扶養這些虐待他們的父母,甚至還有父母依刑法恐嚇子女,要控告子女遺棄,讓子女身心長期受折磨及二度傷害。包括勵馨基金會、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奔走下,行政院決定回應民意修法。
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現行民、刑法的規定,對曾受家暴、性侵或遺棄的子女而言,成年後可能面對加害人、父母訴諸法律要求扶養,形同「傷口上灑鹽」。他說,這項修法將讓社會重新定位父母與子女間的扶養行為是「相對義務」。
現行民法有強制子女扶養義務,修法增訂了但書,如曾受身體侵害等原因,可由法院裁定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法院得完全免除扶養義務的部分,例如父母親曾故意致子女於死,未遂或重傷、強制性交或猥褻、妨害幼童發育等,均屬情節重大,增定法院得完全免除扶養義務。
如果行為非屬情節重大的,修正草案賦予法院有衡量權,在兼顧父母及子女的權益,依照個案做彈性調整,可減輕子女的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