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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登記》妻反悔 夫訴請離婚 法官不准
【聯合報/記者賈寶楠/桃園報導】 2011.04.18
丘姓男子不滿妻子不工作,離婚又反悔,向法院訴請離婚。法官認為丘妻懷孕流產才無法工作,就算簽了離婚協議書,對丈夫寄望甚深,要兩人冷靜思考,駁回丘男離婚請求。
桃園地院指出,在離婚協議後至辦理離婚登記前這段時間,是民法為了讓夫妻冷靜思考緩衝期,避免草率離婚,丘男與妻雖已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字,但未辦理離婚登記就不算數,仍有挽回空間。
地院調查,丘男95年底婚後發現妻子性格大變,總是「碎碎念」,不賺錢幫忙家計,被要求工作時,就以「嫁給你,吃你一輩子剛好而已」反駁。
丘男說,妻子不但反悔簽離婚協議書,還以自殺威脅,求助精神科治療仍未改善,只好上法院解決。
丘妻表示,丈夫是一家之主,應該為事業打拚,她「善意建言」是人之常情,不能說是限制、強硬,而且97年、98年底都因為懷孕流產,只能在家調養身體,並非故意不工作。
她指出,雖然曾因為氣憤協議離婚,事後仍然希望改善婚姻關係,才反悔、沒去登記,丈夫說自己用自殺相逼,其實是她吃了感冒藥熟睡,莫名其妙被送去醫院急救。
地院認為,丘男無法舉證自己曾遭受「不可忍受的痛苦」,且按照雙方供述,無法判定兩人婚姻已出問題,不能單憑離婚協議書,就認定雙方應完成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