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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度家暴遺棄幼女 緩刑3年 ed

【聯合報╱記者羅建旺卅宜蘭報導】 2008.04.17



未婚戴姓婦人不滿女兒生父不給生活費,三度把兩歲大的女兒棄置後離開,去年更載到宜蘭家扶中心前要求社工員照顧,女兒要跟她回家,她竟將女兒推倒在地後離去,法官昨天依家暴遺棄罪,判她7月徒刑,緩刑3年。



宜蘭家扶中心指出,戴婦的女兒中心現仍安置中,因有學習遲緩現象,仍持續復健。



中心考慮交還給戴婦照顧,可能還有風險,因此與社會處研議,讓幼童出養或以其他合適方式安置。



法院調查,37歲戴婦去年5月9日下午,以機車載兩歲幼女到宜蘭家扶中心樓下,留下「當我有能力時會把女兒接回」的字條,社工員獲報到場處理,她欲離去時,女兒爬上機車要跟她回家,她竟將幼女推倒在地後騎機車離去。



社會處據報,緊急安置幼童,戴婦也被依家暴遺棄罪嫌移送法辦,但她否認遺棄,辯稱是女兒生父不能資助她們,最好能出養給人家,等孩子大一點,她就可以照顧。



戴婦並辯稱,她請社工員幫她找孤兒院安置,但孤兒院不收,當天她去找社工員,請把小孩帶回社會處,但社工員說安置已滿,她沒辦法就直接離開,為了不讓小孩靠近機車,才把小孩推開。



法官審理時發現,戴婦幼女前年8月28日就曾被留在宜蘭家扶中心樓下,被安置到9月19日,後查出母親是戴婦,請她領回照顧,沒想到11月6日下午,戴婦又把女兒留置在宜蘭縣政府後離去;去年1月4日通知領回後,戴婦曾考慮讓女童出養,但後來又反悔,搬家失聯。



法官認為,戴婦健康、四肢健全,並非沒有謀生能力,僅因女童生父不援助經濟就未盡扶養義務,任意將幼女棄置,觸犯家暴遺棄罪,判刑7個月;希望她經起訴審判後,有所警惕,給她緩刑3年,暫不執行入監,讓她有自新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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