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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借卡債過活 夫誣奢侈訴離
【聯合報/記者陳崑福/屏東縣報導】 2011.05.25
屏東縣鍾姓男子以妻子離家多年,愛慕虛榮,愛購買化妝品及金項鍊,並以卡養卡,積欠三百萬元卡債且棄孩子不顧,據此向屏東地院聲請離婚。不過法院調查,是他打跑妻子,而且妻子是為了生活所需才積欠卡債,駁回離婚之訴。
鍾姓男子說,和妻子結婚九年,育有一子,二○○五年十一月間兩人爭吵,妻子離家出走。他曾訴請離婚調解,但妻子要求廿萬元;他在二○○八年四月發函要求妻子履行同居義務,但妻均不理。
他說,為了工作,他把年幼孩子委託大嫂照顧到三歲,「兒子以為大嫂是媽媽」;而在妻子離家後,常接到銀行催債函,還有人上門討債。妻子的卡債多花在百貨公司、量販店、車輛維修、壽險、郵購支出,尤其壽險支出,並非生活必需,「實在很浪費」。
法官調查,鍾打跑妻子在先,妻子離家後,鍾未供給生活費,妻子為了生活,申請信用卡及現金卡使用,才會積欠三百萬元;而卡債中,化妝品與金項鍊的花費只有四萬三千多元,不算奢侈。
法官表示,壽險支出屬理財規畫,即使增加經濟負擔,也難說是奢侈行為;鍾妻其餘花費,都是日常生活的一般消費,六年來每年平均花用五十萬元,沒有特別奢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