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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葬屬「他殺」 判還保險金
聯合報╱記者白錫鏗/台中報導
台中市林姓婦人兩段婚姻破裂,8年前與年幼2子引廢氣進入車內自殺死亡,3人手臂還以紅絲線繫住,林婦生前為兩子投保壽險,由林母黃婦領取573萬元,新光人壽保險公司以黃婦的2名孫兒死於「他殺」及「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法官昨判決黃婦應給付保險公司573萬元。
林姓婦人於83年間與王姓男子結婚,產下「小揚」,婚後感情不睦離婚,後來認識邱姓商人,結婚產下次子「阿生」,也因個性不合離婚,林婦結束兩段婚姻後,擺攤賣玉飾為生,獨自養活2名幼子。
93年6月間,林婦駕車載著2名兒子到南投縣鹿谷鄉延溪公路旁巨壺村停車場,以廢氣引入車內自殺,經路人發現後立即報警處理。
林婦在88年間為兩子投保新光人壽傳家寶終身還本壽險、新光豐順養老保險、新光寶貝終身還本壽險等,並以林婦的媽媽黃婦為受益人,案發後黃婦向新光人壽申請保險理賠,獲573萬2385元理賠金。
新光人壽保險公司後來發現相驗屍體證明書記載男童「小揚」、「阿生」死亡方式是「他殺」,由林婦將廢氣引入車內,致2子死亡,遂以公司規定「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不給付保險金為由,請求黃婦返還不當得利,法官判決保險公司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