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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遭撿屍產子
〔自由時報記者余瑞仁/桃園報導〕
一名賴姓女子與陳姓丈夫在離婚後4個月產下一子,戶政人員回溯受孕日,研判是她和前夫陳男的婚姻存續期間,遂登記陳男為生父,陳男後來驚覺多了個兒子,告賴女通姦;但賴女供稱,她在夜店喝了一杯雞尾酒就醉了,遭「撿屍」性侵懷孕,檢察官查無通姦證據,只得採信她說詞,昨偵結不起訴處分。
地檢署調查,賴女與前夫結婚多年育有1男1女,100年夫妻關係生變,陳男認為妻取得碩士後就性情大變,賴女也指控丈夫家暴,還聲請保護令,100年底兩人分居打離婚官司,爭奪一雙兒女的監護權。
前年6月,雙方協議離婚,賴女前年10月產下一子,為小孩辦理戶籍登記,小孩從母姓,但戶政人員回溯她受孕日期是離婚前,依法將小孩的生父登記為陳男,陳男去年5月申請戶籍謄本時,才發現名下多了個小孩,因離婚前兩人已分居,孩子絕不可能是他的,遂告她通姦。
檢方調查時,賴女聲稱,101年初遭陳姓前夫家暴,加上離婚官司煩心,曾到新竹市一家夜店喝酒解悶,遇到自稱台商的男子搭訕,請她喝雞尾酒,不料喝完後就不省人事而慘遭「撿屍」,翌日醒來,已衣衫不整躺在自己汽車的後座,後來更發現懷孕。
因陳男無法舉證通姦事實,檢方採信賴女在夜店被「撿屍」性侵懷孕的說法,將她不起訴處分,陳男可聲請再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