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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妻隱匿精神疾病 夫訴離獲准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
劉姓男子婚後發現陸籍妻子竟患有精神分裂症,行徑乖離,又不願規律服藥治療,訴請離婚。台灣高等法院判准兩人離婚。
根據判決書,劉姓男子於民國98年與大陸籍女子結婚後,發現女子隱瞞他罹患精神疾病,婚後出現三更半夜化濃妝等乖離常人的作為。
劉男說,結婚時說要以生小孩為優先,婚後竟得知女方於前段婚姻生子後裝有避孕器,又得知對方有精神疾病後,也深恐小孩被遺傳,因此訴請離婚。
女方主張,劉男多次對她施暴,有可歸責事由。且她是因前次婚姻遭配偶外遇而離婚後,對婚姻感到失望,因情緒低落至醫院就診,大陸醫院明確告知她有憂鬱狀況,她的母親有告知劉男。
法院一審認為,難認女方的精神分裂病症已達難以維持婚姻的狀況,且避孕器並非不可自體內移除,女方也願取出,因此駁回劉男之訴。
高院審理認為,根據病史,女方往往在症狀稍加緩解後就自行停藥,還反覆吃減肥藥,導致病況反覆發生、加劇,且女方母親於女兒婚前僅告知劉男,說女兒「有一點精神狀況」,非精神疾病。
高院認為女方婚前隱瞞精神疾病,令劉男陷於婚後應否與她生子的兩難,且女方婚後未能規律就診、服藥,常有乖離常人作為及脫序表現,雖然今年5、6月間已取出避孕器,精神病狀況也獲控制,仍認定兩人婚姻無法維持,判准離婚。全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