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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猴逼簽切結 無實證判無罪
〔自由時報 記者林良哲/2013年8月23日 台中報導〕
已婚姚姓男子被「捉猴」,和小三王女被迫簽下切結書,承認發生過4次性行為,元配持切結書,告2人妨害婚姻;台中高分院昨認為,切結書雖為「自白」證據,但在兩被告否認姦情,且無其他旁證下,無法證明雙方通姦,判2人無罪。
判決書指出,姚男和王女相識且頗有情誼,早引起元配不滿。前年11月間,姚男到王女位於彰化縣的住處,姚男的2名大舅子(妻子的兄長)得知,前去幫妹妹「捉猴」,當場2人雖衣衫整齊,但被指責發生婚外情,最後在警方見證下,2人簽下切結書,坦承曾發生過4次性行為,並具結不再往來。
事後,元配以此切結書,告丈夫和王女妨害婚姻,檢方起訴,一審以無其他旁證證明通姦,判無罪;檢方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時,2人否認發生性行為,辯稱該切結書是在他人「逼迫」下所為,內容非事實。
法官認為,切結書為審判外的「自白」證據,雖具有證據能力,但在2人否認,且無其他有效的補強證據下,無法證明雙方有通姦行為,駁回上訴,判2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