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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不算婚姻破綻?9旬老婦控訴難離婚

(蘋果日報/李英婷/台北報導)

台灣離婚率高,卻有人要離婚很難!高齡的余女士今控訴「恐龍法官」,強調她與丈夫分居逾20年,因此2011年訴請離婚,桃園地院一審以「無法達成實質夫妻生活的目的」判決准予離婚,但丈夫再上訴至高等法院,原離婚判決卻遭以「婚姻無重大破綻致無法繼續維持」為由駁回廢棄。

余老太太今持著助走器,在兩個媳婦陪同下出席記者會。余表示,她1948年結婚,丈夫是傳統大男人,長期言語與肢體暴力、甚至外遇,讓她身心飽受痛苦,曾多次要求離婚卻遭拒,直到1990年搬到台北與長子同住,和丈夫分居逾20多年,期間雙方鮮少來往。而分居時也多次提協議離婚,但丈夫拒絕,最後提起離婚訴訟,並已申請去除冠夫姓來表達斷絕夫妻關係的意志。

余說,根據高等法院判決指出,「兩造分居後仍有聚會或出遊,其間曾發生不愉快事件僅屬偶發,兩造婚姻並未發生重大破綻致無法繼續維持」,事實上分居期間僅一次共同出席孫子畢業典禮、一次因丈夫先行報名而參與旅行,但短暫見面兩人有發生摩擦,證明與丈夫已無感情。

余強調,她在家是個「沒有聲音的女人」、出遊只能「像狗一樣跟著」,「生時,不當他的未亡人;死時,也不願入他家祀堂」,期待爭取在餘生能過著一個自由、有尊嚴的女人生活。

台灣女人連線理事長黃淑英痛批,我國裁判離婚要件嚴格,不堪同居要離婚,僅能暫以分居處理;分居後想離婚,卻要有「不堪同居」的重大破綻證明,實屬荒謬!「難道法官認為夫妻一定非得鬧到反目成仇才能離婚嗎?」因此呼籲速修離婚法規,將分居納入裁判離婚的事由。

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常務理事李兆環也表示,近幾年長者想離婚的人次增多,家事案件已列為一門法學專業,地方法院都設有家事法庭與相關專業的法官,但高等法院卻是分案,所以承辦法官並非都具相關專業,因此呼籲高等法院應設置家事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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