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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逃回福州 訴請離婚駁回 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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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逃回福州 訴請離婚駁回

【聯合報╱記者何炯榮╱員林報導】 2008.07.12


鄭姓福州姑娘3年前帶著美夢嫁給邱姓台灣郎,不料,閨房起勃谿,愛漂亮的鄭女經常遭到暴力,向法院聲請家暴令後,老公變本加厲,她逃回福州老家,跨海委託律師打離婚官司,法官認為鄭女的遭遇未達虐待的程度,昨天駁回鄭女的離婚請求。

法界人士表示,類似的異國婚姻,常因配偶不告而別,或返回娘家後不願再來台灣,拒絕「履行同居之義務」,在台灣的配偶興訟請求判決離婚,法官都會同意,像鄭女跨海聘請律師打離婚官司的案件,並不多見;雙方既然已走到打官司這個地步,勉強任何一方,實在沒有必要。

家住彰化縣田尾鄉的離婚邱姓男子,94年8月初到福州再娶鄭女,第二年生下一女。鄭女表示,來台後她才知道邱姓男子愛喝酒又有暴力傾向,她到外面工作賺錢貼補家計,因她愛漂亮,又使用香水,他一直疑神疑鬼,經常發生口角,婚姻亮起紅燈。

鄭女指出,前年她已懷孕,他依然經常暴力相向,她為家庭完整,忍了下來。前年8月24日傍晚,她下班後晚了十幾分鐘回到家,追問她是否跟工廠老闆有曖昧關係,辱罵她「討客兄」並動手打她,她逃出夫家報警,由彰化縣政府社會局安置在緊急庇護中心,並聲請取得家暴保護令;因他一再騷擾她和社工,社會局轉介安置她在新竹。

後來,鄭女離境返回福州娘家,不願再來台灣。鄭女指出,邱姓男子追到福州,又繼續對她施暴,還破壞她家門聯和她父親的機車,她也向當地警察單位報案。鄭女主張她已不堪對方的虐待,雙方的婚姻已無法維持,訴請判決離婚。

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指出,鄭女無法舉證邱姓男子有其他的暴力行為,顯然不到「不堪同居之虐待」和「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的程度,故不同意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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