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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食愛情 拍完婚紗照就分手
中國時報 2008-09-11 【林秀麗/高雄報導】
拍攝浪漫的婚紗照,留下美麗新娘倩影,是許多女性的憧憬,但也有情侶在熱戀時攜手拍攝婚紗照,卻在步上紅毯之前鬧分手,不結婚了!甜蜜的婚紗照就留在婚紗店,沒人出面取回,產生消費糾紛。婚紗業者說,近年來「拍了婚紗照又不結婚」的現象,早已見怪不怪。
謝姓男子今年七月中旬間,和熱戀中的女友一起閒逛百貨公司婚紗展,兩人雖然尚未確定婚期,但在現場浪漫情境的催動下,心想「反正早晚要結婚」而當場簽下包整套的攝影、禮服預約單,總價三萬九千八百元,並依業者要求先支付訂金兩萬元。
婚紗展催情 熱戀男女急下訂
相隔不過十多天,謝男和女友因為一言不合吵架分手,兩人決定不結婚了,他趕緊向婚紗業者表明要求終止服務,希望拿回兩萬元訂金,但業者只同意可以轉讓他人,並且得由謝男自行尋求轉讓對象,否則就沒收全數訂金。
婚紗業者提出理由,參加百貨公司婚紗展租金廿五萬元、員工薪資六萬五千元,加上其他支出合計四十二萬元,不願退還謝男的訂金很合理。但是謝男覺得很不合理,因而向台灣消保會申訴。
另一家婚紗店門市主管陳珮芳說,時下六、七年級情侶「拍完婚紗照卻又不結婚」的現象並不奇怪,她曾接待一對準新人,男方為上班族,女方任職徵信社,兩人簽訂包套四萬元的婚紗攝影服務。
攝影師按部就班掌鏡拍攝,順利拍攝完浪漫婚紗照後,兩人卻為了錢財問題吵架而分手,婚也不結了,還有一萬元餘額未付清的婚紗照就留在店裡,也沒人要來取回。
訂金要不回 情侶求助消保會
高雄市政府消保官鄭秋洪表示,經濟部實施婚紗攝影(禮服租售及拍照)定型化契約範本中,制定「業者得收受訂金,其金額於不超過契約總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範圍內」,亦即謝男最多只需支付總額三萬九千八百元的二○%訂金七千九百六十元,可要求退回差額。
台灣消保會理事長張山輝表示,在契約成立服務尚未進行前,消費者如果解除契約,通常以契約總價百分之二十以下作為賠償;例如遊覽車業可扣總額百分之二十、套書可扣總額百分之十、生前殯葬服務業應全額退還訂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