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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劈腿舞女被炒 銀行襄理贏回飯碗
更新日期:2007/05/08 07:00 記者:記者王文玲、柯永輝、江良誠/連線報導
台中商業銀行吳姓襄理因和舞女有婚外情等事由,遭銀行以違反工作規則且情節重大解僱;最高法院認為他的行為固然不當,但屬私德事項,並未違背其職務上應盡的忠實義務,判決吳勝訴確定,吳將可回銀行上班。
定讞判決除確定吳姓襄理和銀行間的僱傭關係存在,銀行也須發給吳從被解僱到九十五年一月間的每月薪水十一萬七千餘元,及往後到回復原職止,每個月五萬八千餘元的薪水;至本月止,合計一百餘萬元。
台中銀行副總經理林安峰昨晚表示,該行尚未接到判決書,對確實內容不清楚,沒有討論的依據,暫時不予回應。
吳姓襄理指出,他在台中商銀任職已近廿年,未料銀行聽信陳姓女子投訴他在外言行不檢,一次記他三大過,要他於九十四年十一月離職。
他認為,陳女的投訴都屬他私人感情生活,和工作表現無關,顯然未到「情節重大」可開除他的地步;他要回復原職,且銀行須給付他被解僱期間的薪水。
台中商銀則表示,已婚的吳姓襄理和台中市一家舞廳的陳姓女子交往,出入不正當場所,和陳女感情生變後,曾揚言要讓陳女自世界消失;且有賭博行為,已觸犯刑法賭博罪及恐嚇罪,影響其工作情緒及表現,有損銀行的企業形象。銀行人事評議委員會以他違反工作規則且情節重大,通過予以解僱。
但一審到三審都判台中商銀敗訴。法院認為,吳縱於八十八、八十九年間和陳姓舞女交往有感情糾葛,八十九年間偕陳女參加賭局被誤認詐賭,及以電話恐嚇陳女,要她從世界消失,但都未到須解僱程度,可以扣薪、減薪、調職等方式來懲處。
判決書指出,吳姓襄理涉足舞廳,但法律未禁止人民涉足,台中商銀也未禁止員工到舞廳;吳和舞女交往有感情糾紛,行為雖不檢,但屬私人感情處理不當,無關襄理職務上應盡的忠誠義務,不算損及銀行聲譽已達情節重大。
企業這樣做》 十誡內規 出軌就走路
員工鬧出桃色糾紛,究竟該不該開除,各大企業的內規並不一致。
中信金控有「十誡」內規,包括不能有婚外情或不正常的男女關係,還有不能營私舞弊、不能收受回扣、不能出入色情場所等。一旦員工觸犯,人事單位將道德勸說「主動離職」。
據了解,多年來中信金已有不少員工因感情糾紛而離職,多半是員工的配偶向公司告狀,經中信金人事單位調查確認後,當事人只能選擇離職。
另外,大型保險公司例如國泰、新光人壽等,也會「口頭」要求員工,必須遵守「不得挪用公款、不得挪用保費、不能發生婚外情」等規定,雖然不一定會訴諸文字,但只要犯下這些錯誤,就會遭到資遣。
科技業中以往曾傳出京元電子、台達電等,都有類似員工不得發生婚外情的規定。台達電董事長鄭崇華對員工的道德要求標準甚高,他認為員工須行得「正」,任何人有婚外情,不論職位多大,一律開除。不過,京元電子昨天表示,該公司並未發生婚外情就開除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