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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找離婚證人辦「假離婚」納情人 弄巧成拙
民生報第8版90/07/23
夫妻簽訂離婚協議書要有離婚證人,但也有人因為婚外情,想辦理假離婚,讓情婦「扶正」,卻因離婚證人作假,遭法院判決離婚無效。台北地方法院日前就有兩起「假離婚」判決,承審法官彭南元認為,證人不是簽了名,離婚就可算數,還要得知雙方有離婚的確切意思,否則仍屬無效。
法官彭南元認為,夫妻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且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因此,即使夫妻雙方都有離婚的意思,卻未照此進行離婚仍屬無效。而許多假離婚案件,也都因為其中一方並沒有真正想離婚的意思,而被判決無效。
潘姓婦人指稱,她與先生結婚十三年,夫妻原本感情融洽,但去年二月,先生向她表示,他所經營的廣告公司逃漏稅被國稅局查獲,為免財產遭國稅局強制執行,便建議先辦理假離婚手續,將房子轉到潘婦名下,等查稅告一段落,再辦結婚登記。
但今年一月,潘婦卻意外發現先生已經第三者吳姓小姐結婚,而且是在辦理離婚登記當天,就與吳女辦結婚登記,兩人並育有一名女兒,吳女及女兒的戶籍也在三天後隨即遷入。
法官調查發現,潘婦並不想與先生離婚,純粹是因為先生建議規避國稅局查稅的因應之道,而且離婚協議書上的兩名離婚證人蓋印,都是潘婦的先生私自偽刻;兩人沒有離婚的真意,且見證人也沒有親眼見聞離婚之事,因此,判決雙方離婚不生效力,婚姻關係仍屬存在。此案仍可上訴。
另名劉姓婦女,因家中債務關係,在民國八十七年與先生李姓男子辦理假離婚,但兩人還是住在一起,直到今年一月,先生將一名大陸女子帶回台灣後,就離家未歸,也沒有拿生活費回家,讓劉婦不得已只能向社會局辦理低收入戶。
李姓男子聲稱,是劉婦先交男朋友,而且為了房子的事爭吵不休,況且他每次回家都被太太毆打,還到警察局備案,有一次,劉婦甚至拿著菜刀要追殺他,三個孩子也都親眼目睹,但卻在母親的指示下,不肯為他作證。
李姓男子說,離婚協議證書上的兩名離婚證人分別是他的姐夫及以前同事,他以電話告知他們夫妻要離婚的事,證人都要他自己處理,因此他才會自己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