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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證人)無證人到場離婚無效

  依我國民法有關規定,結婚時需要證人,離婚時更需要證人,而且必須到現

場,否則這項協議離婚,是不發生法津效力的!



  在去 (九十二)年,新竹市就發生一件無證人到場的協議離婚案件,雖然雙

方都到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的戶籍登記,不過,女方於事後反悔,且認為協議離

婚當時,兩名證人都未親自到場,只是把印章交給他丈夫代為蓋在離婚協議書上

充當「證人」,事經女方向法院提起離婚無效之訴,法官在調查審理後,以女方

所主張的屬實,於是判決離婚無效,二人仍然具有夫妻關係,並應向戶政機關塗

銷離婚登記。



  有了這個案例,夫妻關係在實在無法繼續維持的情況下,如要分手,一定要

依法而且合法的辦理協議離婚,法定的兩名證人均應親自到場,在耳聞眼見下於

離婚協議書親自簽筆作證,然後持向管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如此才算合

法有效,否則,如有一方提出異議,那麼協議離婚就可能無效,這點需特別留意

的。



  這件無證人在場的協議離婚事件,女主角姓曾,她於四年前與何姓男子結婚

,婚後彼此共同生活一直不太協調,雙方都很痛苦,可是女方仍不願分手,但是

到去 (九十二)年底,彼此因件小事而鬧得不可開交,先由男方提出分手之議,

此時在氣頭上的女方也就一口答應「離婚」,於是由男方去找證人,以便在離婚

協議書上簽筆作證。



  可是,丈夫回來時沒有請到證人,只帶回兩顆私章,於是就在無證人到場的

情況下,由夫妻二人完成協議離婚手續,並持往管區戶政事務所辦妥戶籍上的離

婚登記。



  女方於消氣後,認為自己當時太衝動了,且對離婚之事感到後悔,更想起離

婚協議書上雖有兩名證人的印章,可是他們當時未在現場,依法這椿協議離婚應

該無效,她為了要挽回婚姻,於是自新竹地方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協議離婚無效。



  曾女向法官說,她和丈夫協議離婚時,彼此有約定條件載明於離婚協議書上

,但是當時並無證人在現場,而證人也不知道他們協議離婚的內容,依法這件離

婚應屬無效。



  何姓男子開庭時辯稱,當時兩名證人的確不在場,但是他們都知我們夫妻要

離婚之事,且事先授權交付彼此的身分證與印章,並帶到戶政事務所辦理手續,

故認為這項協議離婚有效,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法官又傳兩名證人,他們都知道交付何某印章和身分證時,是辦離婚證人之

用,不過沒有直接聽到他們夫妻表達離婚的意思。法官判決理由中指出,協議離

婚應透過書面,依法要有兩個以上證人簽章,並應向戶政機關登記才合法,也不

限於協議離婚的有在場的人才算數,但是如果不是親眼見到,親耳聽聞兩人要離

婚的話,就不能算是證人,依此,本件離婚登記無效,曾、何二人婚姻關係仍然

合法存在。



  法界人士表示,國人觀念是勸合不勸分,所以離婚證人難找,就同意者多不

願到場做證人,若一方事後反悔,協議離婚有可能無效,這是當事人要特別留意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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